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庆劳人仲案字〔2026〕第089号(受送达人:德州市申通商贸物流有限公司庆云分公司)

来源:庆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     发布时间:2026-07-03

德州市申通商贸物流有限公司庆云分公司:

本委已受理张率率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(庆劳人仲案字〔2026〕第089号)。依照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》第二十条、《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,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:庆劳人仲案字〔2026〕第089号裁决书。裁决结果如下: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,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资821元、返还申请人押金500元,合计1321元。

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(地址:庆云县政务服务中心庆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B615办公室),逾期视为送达。根据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第五十条的规定,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,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人民法院起诉;期满不起诉的,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。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,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
特此公告。

 

                    庆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

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〇二六年七月三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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