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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委已受理蒋华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(德城劳人仲案字〔2026〕第256号)。依照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》第二十条、《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,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:德城劳人仲案字〔2026〕第256号裁决书。裁决结果如下:一、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工资差额2900元;二、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6月1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850元;三、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。以上金额合计为5750元,被申请人应在裁决书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申请人。
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(地址: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南路53号德州市德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B103办公室),逾期视为送达。根据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第五十条的规定,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,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人民法院起诉;期满不起诉的,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。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,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特此公告。
德州市德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
二〇二六年六月十日
鲁公网安备 37140202000118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