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策摘要:对吸纳离校3年内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和处于失业状态的16-24周岁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(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)的青年见习单位,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,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%,如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 50%以上,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70%。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、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,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。就业见习期限原则上为 3-6 个月,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,具体期限由见习人员与见习单位协商确定。
政策来源:《关于印发<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(鲁财社〔2018〕86号) 《关于印发<德州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>的通知》(德人社发〔2019〕7号)《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1部门关于印发<德州市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实施方案>的通知》(德人社字〔2022〕122号)
鲁公网安备 37140202000118号